当社会上的某种不公现象被拨乱反正,当某一个人渣终于受到应有的惩罚,当原本应该属于你的东西失而复得……总会有人手舞足蹈的说“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甚至还有人言之凿凿的说,这是美国大法官休尼特。但事实上,休尼特从未、也不可能说出这句话。在法律谚语中,非常著名的这句“Justice is neither to be denied nor delayed”直译为正义既不能缺失也不能迟到。而它明确的意思是: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
所谓“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其实是最典型的国产毒鸡汤。这句话给“非正义”提供了保护伞,也给“迟到”创造了条件,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它充其量算是在事后被找寻出来的真相。从历史角度来讲,有借鉴意义;但对当事人来说,完全体现不出正义的价值。因为大多数人可能根本等不到正义出现的那一天。根据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正义必须同时具有“及时性、无偿性、充分性”的原则。凡是不能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正义都是虚伪的,是非正义。举例而言,一个人被误判坐监十年后得以平反昭雪就不叫正义。遇到冤屈,需要由当事人自己长时间的泣血奔走呼号,靠网络扩散引起关注。即便事后得到法律的支持,也不能算是司法意义上的正义体现。而大罪小判,因人执法,执法过程不透明就更谈不上正义。而很多人,只要得到一点点“交代得过去的答案”就心满意足。他们完全意识不到,没有体现出充分性的正义,就是对正义的亵渎。
所以,作为一个本不应该出现的存在,“迟到的正义”不仅不值得吹嘘,同时还应该好好追究一下是谁在让正义迟到。这或许更有现实意义。今天的文章,为朋友们精选了9条经典法律谚语。哪怕有些暂时还没有完全实现,我们也要把这些话装在心里。
A Country Lawyer / 1895 / E.L.Henry
1、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相对地,对公权力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Houses on a Hill / 1879 / Winslow Homer
2、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即使最底层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不能越界侵犯私权利。
Attorney's Office / Albert Beck Wenzell
3、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权利的存在和最终实现,需要以法律上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为前提。如果没有救济途径,权利也就没有意义。
Legal Advice / Louis Charles Moeller
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对于那些对自己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法律是不保护的。
The Court House, Pontoise / 1873 / Camille Pissarro
5、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先于权利。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
Before the Judges / 1903 / Ferdinand Brütt
6、无犯意则无犯人
如果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是犯罪,不能对其施以刑罚,例如意外事件、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幼童等情况,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Defendant and Counsel / 1895 / William Frederick Yeames
7、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要求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证明自己有罪或者得出自己有罪的推定。
Sandwich Quarter Sessions / 1898 / Henry Weigall
8、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在刑事审判中,在对案件事实部分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
The Jury / 1861 / John Morgan
9、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即使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如果作出裁决过迟,或者告知当事人过迟,这样的裁决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