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维权者还是少数
三成受访者疑遭性骚扰
案件年均判决数仅一百左右
从2001年至今(编者注:2018年),法院性骚扰案件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共计479个。从判决时间上看,2009年以前,“性骚扰”相关纠纷很少,在2014、2015年两年判决数量快速增长后,2016年判决数量达119件。是性骚扰案件变多了,还是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相比于刚破百的判决量,中国实际发生的性骚扰案件有多少?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于2000年、2006年和2010年分别完成三次“中国人的性”的全国总人口随机抽样调查显示:
在2000年性骚扰实际上相对更多的时候,担心自己会遭到性骚扰的人反而更少;而到了性骚扰实际上已经显著减少的2010年,担心自己遭到性骚扰的人却显著增加。可以看出,随着舆论对性骚扰案件的关注,民众自我警惕日益提高。同时,2010年以来,有关“性骚扰”的文书判决也逐渐增加。
但更重要的是,从数量上看,在2010年,三成左右的男性及女性被访者认为自己可能被性骚扰。所以,实际性骚扰发生数量可能远远大于法庭审判数量,真正遭遇过、能选择站出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受害者还是少数。为什么受害者不站出来?
性骚扰大众认知尚有欠缺
言语挑逗也算性骚扰
过半数发生在男性同性间
令人意外的是,性骚扰发生时,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做了什么才算性骚扰?国内司法、学术、妇女等各界的界定和表述各有不同,通常而言,性骚扰表现形式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方式。即:用下流语言挑逗受害者、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给人布置让人有性感受的环境。
从已有的裁判文书中看,除了过半数的性骚扰案件中被告被指控“企图发生性关系”,“言语挑逗”也是常见的性骚扰方式,有129个案件与其相关;令受害者抗拒的“肢体接触”也有57件;让受害者看裸照、偷窥被害者、强行纠缠等骚扰也被判定性骚扰。
然而大众往往不认为言语骚扰、强行纠缠等方式是性骚扰的一种。据中国人民大学的调查,在中国成年人里,无论男女、以及异性还是同性间,人们对“身体接触”更敏感。在认为遭到性骚扰的人里,有42%~49%的人把“故意接触我的身体”视为性骚扰。仅有20%左右的人把言语骚扰,即“对我讲性方面的事情”看作是性骚扰;不超过6%的人认为“纠缠、强行求爱、跟踪、捣乱”是一种性骚扰。
哪种类型的性骚扰最常见?据一份2008年发布的关于新加坡地区工作场合性骚扰的有关数据来看,性骚扰中占比最重的就是言语性骚扰,在272个表示遭遇过性骚扰的调查对象中,130人表示遭到过言语上的性骚扰,相对于视觉或是行为上的性骚扰占比更高。在性骚扰的分类中,有137(50.4%)的人认为自己被“使用令人不悦或者冒犯性的措辞”的方式性骚扰过。由此可见,言语上的性骚扰实际上发生比例较高,但大众却很容易以玩笑或是无所谓的形式将其忽略。
除了性骚扰的界定,还有一个重要问题:传媒报道性骚扰大多为男性骚扰女性,但实际上,同性间性骚扰、 受害者为男性的性骚扰并不少,却被忽略了。
据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调查显示,自报受到过言语性骚扰的人中,女人报告受到女人的性骚扰的比例在2000年是24.7%,2006年是10.9%,2010年是19.6%,男人受同性之间的言语性骚扰比例分别是64.9%、59.1%和57.6%;而在2000年自报受到过动作的性骚扰的人里面,被同性别的人骚扰的,在女人中占1.5%,在男人中占2.8%;到2006年的比例为女人中的0.6%和男人中的3.8%;再到2010年则分别为7.1%和5.9%。
这表明:其一,同性的动作性骚扰的比例在10年间有上升;其二,在2010年,女人中的同性动作性骚扰不但比男人中的还多,而且增长幅度也大于男人间;其三,超过一半的言语性骚扰是发生在男人与男人之间。
然而,男性相对于女性来说,对性骚扰的意识更为淡薄。调查数据显示,男性更难意识到在工作场合发生的性骚扰:
可以看出在调查对象中,相较于71.5%的女性而言,仅有54.8%的男性对工作场合发生的性骚扰有较高的意识能力。但实际上,男性收到的性骚扰是在不断增加的。根据美国相关的统计数据,男性对于性骚扰的控诉数量占总案件数量的比例,在1997-2011年间持续增长,到2011年时已经达到16.3%。
性骚扰制度化程度与受害者维权数正相关
职场性骚扰、同性间骚扰待关注
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到构成性骚扰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被骚扰对象专指女性;
二是违背被骚扰女性的意志;
三是涉及性相关的淫秽内容。
已有一些地方法规围绕“性骚扰”行为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湖南省立法规定给妇女发黄段子短信也可构成性骚扰;广东省为保证女士遭性骚扰有投诉渠道,要求有关部门收到维权书后60天内要作答复;上海市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中对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款进行细化;2009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从各地的“性骚扰”相关裁判文书数量也可以看出,对“性骚扰”行为规定更详细的、法规执行力度更大的城市,往往受害者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权益。文书数量最多的上海、 北京、广东 、江苏 、湖南等地,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后,进行了地方法规的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一开始,我国立法将性骚扰的对象限定为女性,而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所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填补了之前的空白。
除了现有法规的细化完善,职场性骚扰也需立法关注。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2014年曾组织专家,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进行了课题调研。在石家庄、衡水和保定市的专题座谈会上,明确报告本单位存在性骚扰的,仅有3家。与之相对的是,根据法院文书显示,工作场合发生的性骚扰案件最多,达320件,占67%,其中128件发生在同事中。专家表示,在司法层面,在职场性骚扰案件中,一般由女性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但因为举证困难往往难以胜诉,而受害者更可能面临打击报复,甚至失业。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刑法没有明确的同性性侵犯行为的规定,受害者只能靠民事法律救济。而同性间的性骚扰,较之异性性骚扰更有不容易引起社会重视、不容易举证等困难,法律也需应对同性性骚扰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