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笔记主要针对康德的自由理念。在康德道德哲学里,自由与自律,意志,理性以及物自身等是有内在关联的,有时甚至是等同的关系。下面的摘抄还是来自李秋零老师翻译的版本。前面见到一些读者对翻译版本吹毛求疵,我认为这对普通读者来说大可不必。翻译向来有难度,翻译哲学又尤其难,而康德哲学即使放在整个哲学史上,也是出了名的难懂,所以即使翻译并不完全到位,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放弃阅读康德。再说,翻译老师还是国内有名的哲学学者,我们普通读者更没资格随便批评。指责优秀人物的缺点是容易的,因为人无完人,但要达到优秀人物的高度,可就不容易了。你要觉得自己翻译水平更高,那就自己翻译一本来证明!若只是说批评的话,谁不会?——好了,读者诸君看摘抄吧!建议反复阅读几遍,然后对照现实,看看有什么启发。
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唯有在自由的理念下才是一个自身的意志,因而必须在实践方面被归于一切理性的存在者。
我们假定自己在作用因的秩序中是自由的,以便设想自己在目的的秩序中服从道德法则;然而我们设想自己是服从这些法则的,因为我们已经把自由归于我们自己。
人们必须承认并假定在显象背后毕竟还有某种不是显象的东西,亦即物自身,尽管我们自己就知道,我们绝不能认识物自身,而是永远只能以它们刺激我们的方式认识它们,所以无法更为接近它们,也绝不可能知道它们就自身而言之所是。
众所周知,最普通的知性极倾向于在感官的对象背后还总是期待某种不可见的、自行活动的东西,但由于它马上又把这个不可见之物感性化,亦即想使它成为直观的对象,而又败坏了它,因而并未由此而变得聪明一点。
一个理性存在者必须把自己视为理智(因此不是从它的低级力量),不是视为属于感官世界的,而是视为知性世界的;因此,它具有两个立场,它可以从两个立场出发来观察自己,认识应用其力量的法则,从而认识它的一切行为的法则。首先,就它属于感官世界而言,它服从自然规律(他律);其次,就它属于理知世界而言,它服从不依赖于自然的、并非经验性的、而是仅仅基于理性的法则。
在自由与自然必然性的岔路口,理性在思辨方面发现自然必然性的道路比自由的道路要更为平坦和适用得多,但是,在实践方面,自由的小径却是唯一使得有可能在我们的所作所为方面运用其理性的道路;因此,最精妙的哲学与普通的人类理性一样,都不可能用玄想除去自由。所以,人类理性必须假定:在同一些人类行为的自由和自由必然性之间,并没有真正的矛盾,因为人类理性既不能放弃自然的概念,也同样不能放弃自由的概念。
自由是这样一个理念,它的客观实在性不能以任何方式按照自然法则来阐明,从而也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被阐明。因此,由于它本身绝不能按照任何一种类比来配上一个实例,所以它绝不能被理解,哪怕仅仅是被了解。
在主观上不可能说明意志自由,与不可能发现和解释人对道德法则能够有的兴趣,这二者是一回事;尽管如此,人对道德实际上还有一种兴趣。我们把这种兴趣在我们里面的基础称为道德情感,它曾被一些人错误地说成是我们的道德判断的标准,其实,它必须被视为法则对意志施加的主观作用,惟有理性才为它提供客观根据。
要想实现惟有理性才去规定受感性刺激的理性存在者应当做的事情,当然还需要理性的一种能力,来引起对履行义务的一种愉快或者满意的情感,因而还需要理性的一种因果性,来依照理性的原则规定感性。但是要看出一个本身不包含任何感性成分的纯然思想如何产生一种愉快或者不快的感觉,亦即先天地使之可以理解,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因果性,对于它,和对于所有的因果性一样,我们根本不能先天地规定任何东西,而是为此必须请教经验。
尽管我对意志自由有一个理由充足的理念,我对它却没有丝毫知识,而且无论我的自然理性能力如何努力,我也绝不能达到这种知识。自由意志仅仅意味着一个某物,当我只是为了限制出自感性领域的动因的原则,而把属于感官世界的一切都从我的意志的规定根据中排除掉之后,就剩下了这个某物;我这样做,乃是通过限定感性领域,并且指出:它并没有把一切都包括在自身之内,而是在它之外还有其余的东西,尽管我对这个其余的东西不能有进一步的认识。
对争执的那种调解根本不是实践哲学的事情,实践哲学仅仅要求思辨理性结束它在理论问题上自己卷入的纷争,以便实践理性享有宁静和安全,免受可能对它想在上面定居的土地向它提出争议的外来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