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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读 • PooDu 》

信念何以瞄准真理?

How Does Belief Aim At Truth?

2023-06-03 00:41

一、引言

许多哲学家相信“信念瞄准真理”(Beliefs aim at truth),但这并不完全确定无疑。布道者往往将这一箴言与迥然不同的教义基础联系在一起,进而因为教义基础的分歧而遭遇不同的鲜花或荆棘。我们认为这一箴言是对的,但它的合理性不是建立在既有的教义基础上。本文希望通过阐明它的真正基础,为其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辩护。

本文有三个基础假定。其一,假定就当前主题而言,关于“信念”或“真理”概念的意义,当代研究者没有特别实质性的分歧:1.都把信念理解为一种命题态度,即“S相信P”就是认知主体S对特定命题P持有相信它为真的态度;2.把“真”谓词理解为谓述命题(或陈述)的一个性质。其二,假定关于信念的一些经验性判断,研究者也没有实质性的分歧。比如,我们相信的许多东西,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出于认知能力的限制,我们不可能相信全部真理(比如一些复杂得超出我们理解能力的真理);我们不可能既知道P是真的又不相信它(由摩尔悖论所揭示的事实),等等。其三,在策略上,假定对相关竞争理论的评价,既取决于它们契合信念的经验心理学的程度,也取决于它们的解释力,后者进一步取决于它们是否能很好地回答两个问题:

1.解释性问题:信念为什么瞄准真理?

2.规范性问题:信念是不是应该瞄准真理?

这两个问题起作用的方式,可用一个平常的例子来阐释。假设张三相信“天在下雨”(而不是“天气晴明”等天气情形)。在效果上,一个能回答这两个问题的理论,既要能解释为什么张三相信“天在下雨”(而不是其它可能的天气情形),又要能解释为什么张三应该相信“天在下雨”(给定“天在下雨”是真相)。本文将以这两个问题作为指南,讨论几种处理方案,并特别考查各种处理方案的基本出发点的实质差异,比如是不是依赖于不完全相同的理论目标或者基础判断。

信念何以瞄准真理?

“信念瞄准真理”为什么是真的?从既有文献看,关于这个问题的哲学解释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信念瞄准真理”是“真理”概念所包含了的意思;二是认为“信念瞄准真理”是出自信念本性的一个特征,是信念的一个构成性条件;三是认为“信念瞄准真理”是一个规范性主张,对它的一个更严格表述是“一个信念是正确的,当且仅当,被相信的命题为真”。下文将分别简述这三种观念,并对它们做出评论。

二、概念真理解释

概念真理解释,即认为“信念瞄准真理”是概念性真理的观点,并没有得到足够充分的发展。在当代真理理论褫夺“真理”一词的圣洁光环之后,这一观点就变得不是那么容易理解。也许,参照两个哲学实例来阐释是一种相对宽容的方式。其一,早期分析哲学家经常宣称,“所有单身汉都是未婚男子”是一个根据意义为真的命题,或者说它是一个概念真理,因为“没有结婚”和“是一个男人”是“单身汉”这个概念所包含的东西。我们仅凭对“单身汉”这个概念意义的理解,就可以(先验地)知道“所有单身汉都是未婚男子”。其二,更复杂点的实例是一种关于自然定律(laws of nature)的哲学解说。根据罗姆·哈瑞(Rom Harré)的判断,从亚里士多德的科学哲学,特别是他关于定义和本质的讨论,可以找到自然定律的第一个重要哲学解释(一种概念主义的解释)。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考虑,“一个用于定义某种类的陈述为此种类赋予某本质。打雷的本质是 ‘火的熄灭产生的声音’。这即是打雷就其本身而言本质之所是。此定义恰如一条现代自然定律,我们据其而解释了单个打雷情形的存在”。如果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观念为自然定律提供了恰当解释,那么,自然定律的必然性就奠基于事物的本质以及本质性质在种和属之间的关联,因而罗姆·哈瑞称之为“概念主义分析”。更浅显的例子是,“人是理性动物”这个陈述把“是理性的”这一本质属性归属给人这个物种,它构成“人”的定义。给定“是理性的”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概念就必然包含“是理性的”这个涵义。

信念何以瞄准真理?

对于概念主义的观念,笔者的第一个疑虑是,从以上两类实例看,“信念瞄准真理”都不是一个概念真理。首先,从“信念”或者“真理”的意义,我们无法凭借意义分析就能知道“信念瞄准真理”;倘若后者具有某种必然性,显然也不会在从言(de dicto)模态的意义上成立。其次,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用法,说“瞄准真理”是信念的本质,或者“被信念瞄准”是真理的本质,都是荒唐的。某人可能有许多虚假甚或荒诞的信念(它们并不以求真为务),内容的荒诞并不使这些信念不成其为信念;而且许多琐碎贫乏的真理(比如长城的砖头数或是奇数或是偶数),也不被任何认知者的心理状态所瞄准。

概念真理解释面临的另一个疑虑是,这一主张和经验心理学的脱节。通常而言,作为一个概念真理,意味着任何关于信念形成或变化的经验研究都不可能为这一主张提供辩护或反驳,正如“所有单身汉都是未婚男子”这个命题不可能通过一个关于男人或者婚姻状况的报道来证实或证伪一样。倘若有人声称“张三是个没有结婚的男人,但他不是单身汉”,他要么误解了“单身汉”一词的意思,要么是在从事某种诡辩。然而,至少在大多数哲学家看来,关于信念本性的说明需要接受经验研究的限制;“反思平衡”是必要的,哪怕哲学解说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理想模型(ideal type)。倘若有位哲学家声称“信念不瞄准真理”,谁会认为他只是误解了某些语词的用法呢?

在笔者看来,说“信念瞄准真理”是真理概念所包含了的意思,理论上并不能解释信念何以瞄准真理,因为它走错了运思方向。归根结底,信念是不是瞄准真理,取决于“信念”,而不取决于真理的特性。例如,一个射手是不是瞄准了靶子,取决于射手的射箭水准,而不取决于靶子。或许可以说,如果靶子足够大,谁都可以瞄准。但这个辩论没有意识到,关于“信念瞄准真理”的争论已预设背景。我们希望更了解信念的本性,正如射箭比赛要更多了解的是射手的水准。

总之,如果“信念瞄准真理”是一个概念性真理,那么至少需要提供更有趣的哲学论证,还需要进一步解释一个先验真理如何同信念心理学建立经验性的联系。如果提出更高要求,或许还需要为信念提供一种信念伦理学研究可以达到的规范性,换言之,要为相信什么或不相信什么提供规范性指导,它们以类似于行动的调节性原则的方式对信念起作用。

对于概念主义的观念,笔者的第一个疑虑是,从以上两类实例看,“信念瞄准真理”都不是一个概念真理。首先,从“信念”或者“真理”的意义,我们无法凭借意义分析就能知道“信念瞄准真理”;倘若后者具有某种必然性,显然也不会在从言(de dicto)模态的意义上成立。其次,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用法,说“瞄准真理”是信念的本质,或者“被信念瞄准”是真理的本质,都是荒唐的。某人可能有许多虚假甚或荒诞的信念(它们并不以求真为务),内容的荒诞并不使这些信念不成其为信念;而且许多琐碎贫乏的真理(比如长城的砖头数或是奇数或是偶数),也不被任何认知者的心理状态所瞄准。

概念真理解释面临的另一个疑虑是,这一主张和经验心理学的脱节。通常而言,作为一个概念真理,意味着任何关于信念形成或变化的经验研究都不可能为这一主张提供辩护或反驳,正如“所有单身汉都是未婚男子”这个命题不可能通过一个关于男人或者婚姻状况的报道来证实或证伪一样。倘若有人声称“张三是个没有结婚的男人,但他不是单身汉”,他要么误解了“单身汉”一词的意思,要么是在从事某种诡辩。然而,至少在大多数哲学家看来,关于信念本性的说明需要接受经验研究的限制;“反思平衡”是必要的,哪怕哲学解说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理想模型(ideal type)。倘若有位哲学家声称“信念不瞄准真理”,谁会认为他只是误解了某些语词的用法呢?

在笔者看来,说“信念瞄准真理”是真理概念所包含了的意思,理论上并不能解释信念何以瞄准真理,因为它走错了运思方向。归根结底,信念是不是瞄准真理,取决于“信念”,而不取决于真理的特性。例如,一个射手是不是瞄准了靶子,取决于射手的射箭水准,而不取决于靶子。或许可以说,如果靶子足够大,谁都可以瞄准。但这个辩论没有意识到,关于“信念瞄准真理”的争论已预设背景。我们希望更了解信念的本性,正如射箭比赛要更多了解的是射手的水准。

总之,如果“信念瞄准真理”是一个概念性真理,那么至少需要提供更有趣的哲学论证,还需要进一步解释一个先验真理如何同信念心理学建立经验性的联系。如果提出更高要求,或许还需要为信念提供一种信念伦理学研究可以达到的规范性,换言之,要为相信什么或不相信什么提供规范性指导,它们以类似于行动的调节性原则的方式对信念起作用。

三、构成性条件解释

在一篇引起讨论的论文里,作为对信念本性的说明,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论证说,信念有五个特征,其中第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信念瞄准真理”(beliefs aim at truth)。它由三个要点构成:(a)对信念进行评价的一个维度是真和假,信念的这个维度区别于其它心理状态或心理倾向;(b)相信p就是相信p是真的;(c)一般地,说出“我相信p”,它自身就承载了一个主张——p是真的。但是,威廉姆斯并没有特别澄清“信念瞄准真理”的判断和构成这一判断的三个要点之间的关系。他刻意强调说:“这三个要点构成我所说的信念的第一个特征,我模糊地概括为‘信念瞄准真理’。”对这个模糊之处,一种也许合理的解读是,“信念瞄准真理”真正的硬核是(b),因为从论证的需要看,(a)是(b)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且威廉姆斯实际上分别为(a)和(b)提供了相对独立的理由。至于(c),它不过是(b)在外在言语行为的表现;而且它需要另一个条件的辅助才能成立——“说出我相信p”,一般情况下,是一个真诚的信念报道。

如果上述判断确属公允,那么,威廉姆斯对 “信念瞄准真理”的论证,经过也许过分的简化,大致可以重构如下:

(1)对任何信念,都可以做出真假的评价,因为信念的内容有真假。(要点a)

(2)信念不可能仅凭意志获得,而不关乎信念内容的真假。因为,

(2.1)如果可以凭意志去相信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相信P,而不管P是真的或假的,因而,知道P是真的又不相信它就会成为可能。

(2.2)我们不可能既知道P是真的又不相信它。(摩尔悖论)

(*)一个补充:如果可以仅凭意志去“获得”一个信念的话(而完全无视信念内容的真假),那么,我们可能很难严肃地说它是一个信念。

(3)信念要么瞄准真理,要么瞄准错误。

(4)“想要相信”某事的概念有两个涵义:或者出于关乎真理的动机,或者出于不关乎真理的动机。

(4.1)如果他的动机关乎真理,那么,想要相信错误(wanting to believe false)就是不融贯的;我们只能相信真理。

(4.2)如果他的动机不关乎真理,那么,他是非常不理性的。

(5)相信P就是相信P是真的。(要点b)

(6)信念瞄准真理。

如果以牺牲严格作为代价换取理解之方便,那么威廉姆斯的论证说的是:既然信念不可能什么都不瞄准,又不可能瞄准错误,因而只能瞄准真理。在效果上,这个论证蕴涵这一点,或者说要点(a)和要点(b)的合取蕴涵这一点,一个饱满的(full blown)信念概念要求相信真理作为它的构成性条件(它也是信念区别于欲望、想象等其它心理状态的特征)。这是本文称威廉姆斯的解释为构成性条件解释的原因。

笔者认为,威廉姆斯的(a)(b)(c)三个要点都是对的,他陈述的理由也直截了当,没有太多疑点。笔者的疑虑主要因前述两个指南性问题引起。

论证中从(4)到(6)的步骤,用当代哲学术语来说,有先验论证的特征。它的一种相对简洁的表达是:如果相信真理不是信念的构成性条件,那么我们就可以凭意志相信,或者相信错误。但这些情形不会让你得到一个恰当的信念概念(因为我们没有太多凭意志相信的空间,而相信错误则要么是不融贯的,要么是不理性的),所以,信念的本质性条件或构成性条件就是相信真理。

笔者认为这个论证是可靠的。不过,根据先验论证建立的结论,虽然因其逻辑的严格而具有哲学上的说服力,但从科学哲学的眼光看,却没有什么解释力。威廉姆斯并没有为“为什么信念瞄准真理”这个要求解释的问题提供一个回答。信念,作为一种心理状态(严格地忠诚于威廉姆斯的用法),如果必然表现出某种特征(先验论证的结论指示了这种必然性),那么它一定源于某种自然的原因,这个原因有可能是先验论证得以成立的基础。

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以“磁铁”为例。我们当然可以论证说,“有磁性”是“磁铁”这个概念的构成性条件(它部分地定义了“磁铁”概念)。但是,在需要提供解释的地方(比如为什么这块黑色的金属把铁钉吸住了),诉诸概念的构成性条件并不能提供让人满意的回答。对科学哲学家来说(以关心解释和预测为特征),一种更具启发性的看法是,“有磁性”是磁铁这类东西的倾向性质,它解释了何以某块特定的磁铁可以吸住铁钉。

从威廉姆斯所说的三个要点或者它们的合取究竟可以推出什么陈述,特别是规范陈述,也是很不明朗的。可以确定的是,它们绝不蕴涵这样的规范陈述:如果p是真的,那么s就应该相信它(相当于说s应该相信全部真理)。它是不是蕴涵一个相对弱一点的原则呢?比如,如果s要对命题p有某种命题态度,s应当相信p,当且仅当p是真的;或者如果s要对命题p有某种命题态度,s应当相信p,当且仅当p是有充分证据的?这还需进一步讨论。一种可能合理的论证思路会诉诸真理本身的价值或者规范力量(以及证据导向真理的认识论作用);如果真理(而不是谬误)是更有认知价值的东西,而信念又是可以依据其内容的真假来衡量的对象,那么很自然地,在p真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相信它。不过,威廉姆斯的文本并不指向这个思路。也许,从威廉姆斯的立论来看,他未必会乐意使用“应当相信”这样的义务论术语。因为当代信念伦理学一般都认可,义务论的观念承诺了“应当蕴涵能够原则”,而威廉姆斯的判断是“有很好的理由认为,我们几乎没有什么决定相信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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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性解释

正因威廉姆斯对“信念瞄准真理”所作的构成性解释没有特别的规范性蕴涵,换言之,不能企及信念伦理学研究想要达成的理论目标,才促使一些研究者发展出另一种观念,即“信念瞄准真理”是一个规范性主张。根据魏纪武(Ralph Wedgwood)的意见,“信念瞄准真理”宜解读为一个规范性主张(normative claim,以下简称为NC),即“一个信念是正确的,当且仅当,被相信的命题为真”。本文称这一观念为规范性解释。

魏纪武认为这个主张的三个关节点是:首先,信念不仅仅是作为信念内容的命题,而是某人在特定情境里具有或形成的特定心智状态(a particular mental state)。其次,说一个信念是正确的,就是说某人在此情境中把事情搞对了,其心智状态是“恰当的”;说一个信念是不正确的,就是说某人在此情境中把事情搞错了,其心智状态是“不恰当的”或者是有缺陷的。再次,“正确”是一个规范概念,在这个意义上,它在推理实践活动中有调节性功能。根据魏纪武对规范概念的充分条件的判断,如果一个概念的一个构成性特征是在某种实践活动中起调节性作用,那么它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对信念而言,“正确”概念的一个构成性特征是:如果你的判断是不相信q是正确的或者相信q是不正确的,那么你就不应该相信q(否则就是不理性的)。在形成和修正信念的推理活动中,“正确”的概念显然具有调节功能。

基于上述阐释,在魏纪武看来,“信念瞄准真理”作为规范性主张的合理性得到辩护。他进一步论证说,“信念瞄准真理”作为认知规范,表达了一个关于信念的最基础的必然真理。它是必然真理,因为它表达了信念这类心智状态的必然性的特征;它是最基础的真理,因为它不能被进一步解释,但能解释其它普遍性的认知规范(如理性规范、知识规范)。

魏纪武的规范性解读有些一般性的困难。研究者已经指出,这个双条件句很难辩护。一方面,这个规范性主张似乎忽略了认知能力和认知偏好对信念的限制,例如有些真命题过于复杂或过于琐碎,它们似乎并不对认知者产生一定要相信它们的要求;另一方面,有些命题可能仅仅是获得很好的证据支持,但仍不足以被确认为真(甚至可能是假的),比如某个颇具解释力的科学理论,或许相信(或接受)这样的命题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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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魏纪武声称“正确”和“理性”都是推理活动的规范性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分别调节的是理论推理和实践推理,前者关乎信念的修正,后者关乎行动选择或行动意图的修正。问题是,有些信念的形成似乎并不涉及推理活动,比如基于感觉或知觉的直接经验性信念,对这类信念而言,魏纪武勾勒的规范性主张没有特别的调节性作用(与这个规范性主张调节基于推理的信念的功能相比较)。

笔者无意为NC的合理性辩护,也不想讨论魏纪武的其它一些有争议的论题。如果把魏纪武和威 廉姆斯的观点加以对照,除了对“信念瞄准真理”的解读及辩护方式的不同外,还可以发现更多有趣的差异。首先,他们的讨论出发点并不一样,前者关心信念和真理、知识之间的关系,后者特别注意信念和意志之间的关系。其次,他们的论辩对象也有区别。借用范·弗拉森(Van Fraassen)关于科学解释的洞见,不妨说这种区别可以通过阐明各自论点的替代选项来揭示。对威廉姆斯来说,信念瞄准真理论题的替代选项是一个析取命题,它由三个选言支构成:或者可以无视真相而凭意愿去获得一个信念,或者既抱着关心真理的动机又想要去相信谬误,或者完全没有关心真理的动机而仅仅想要获得自己想要的信念。按照威廉姆斯的论证,这三种情况都不会产生一个恰当的信念概念。魏纪武则不一样,一定程度上,他是要与那些认为信念瞄准知识(而不是真理)的哲学家为敌,这种观点获得了一些重要的当代哲学家的支持(如Timothy Williams)。值得留意的是,魏纪武并没有明确阐述他反对威廉姆斯解读的理由。他说:“‘信念瞄准真理’的其它各种解释要么完全是错的,要么就不可能是信念的一个本质性或构成性真理。”很遗憾,他并没有进一步陈述他的考虑。

在笔者看来,就信念的本性而言,还有一个真正的困惑。一方面,我们有特别强烈的直觉:信念这种心理状态总是趋向于真理,趋向于正确地、精确地描述世界,因而受真理约束。这被威廉姆斯描述为是信念的构成性条件,魏纪武则说它表达了信念的必然性特征。例如,我们之所以相信天在下雨(而不是天上有太阳),是因为“天在下雨”(而不是“天上有太阳”)是事实真相;一般而言,在科学定律表达了某种“必然性”的含义上,我们必然如此相信。另一方面,从信念的心理学来看,尽管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绝大多数信念都是真的(它是理性的基本要求),但人们也常产生许多虚假甚或荒诞的信念(威廉·詹姆士甚至认为我们有很大的凭意志相信的空间)。简言之,“倾向于瞄准真理”和“大面积地背离真理”是信念的双重事实。一个关于信念本性的解释性理论,需要给这双重事实以同等的尊重。

信念何以瞄准真理?

就“信念瞄准真理”表达了信念的一个必然性特征而言,笔者赞成魏纪武的判断,但是我们的理由并不一样。笔者认为,魏纪武的主张没有为信念可以大范围地背离真理留下解释空间。在“信念瞄准真理”是信念的一个基本的必然真理的情况下,数量庞大的虚假信念何以能产生?对这个问题,规范性解释缺少一个解释。而由于NC表达了一个必然真理,看起来它原则上只能解释何以某个信念是对的或者错的,但不能解释何以某个信念内容尽管不真,但某人仍然可能固执地相信它。

因为缺少奠基于经验心理学的考虑,魏纪武过于严格的规范性主张,缺乏了对信念形成或修正的指导性作用。对那些顽固或自负的人来说,他们从不怀疑自己的信念是正确的,因为自己相信的东西是真的;对那些拘谨或多疑的人来说,他们总是怀疑自己是不是应该相信某些东西,哪怕这些东西在他者看来显然是真的。自负的人和多疑的人可以在彼此都谨遵NC的情况下,因为对“真理”或“相关证据”的判断不一而出现严重的信念分歧,但NC无助于解决此分歧。不妨说,问题仍然是,对信念本性以及信念瞄准真理这一特征的解说,既需要对信念何以瞄准真理作出解释,也需要对信念何以应该瞄准真理作出解释。

五、趋真性作为信念的自然倾向

在笔者看来,相对于前述三种主张,一种倾向论的解释会更有启发性。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或者说包括三个核心论题:1.心理规律论题:“信念瞄准真理”浓缩地表达了信念这类心理状态的一种规律性(regularity),即我们的信念状态总是关于认知状态的正确与否(后者一般是想要表征关于世界的真理);2.心理规律的倾向论解释:作为关于信念这类对象的定律,“信念瞄准真理”是对信念这类心理状态的自然倾向的描述,即在过去和当下的认知动机的驱使下,我们倾向于根据情况之所是(而不是相反)产生“相信”的态度;3.规范性论题:信念之所以应当瞄准真理,因为这就是信念这种心理倾向的恰当表现方式。

和许多自然现象一样,人的心理现象和外部行为可以观察到许多规律性。信念这种心理现象也是如此。比如,我们不可能既知道p是真的又不相信它;倘若某人真诚地声称自己相信p,那么可以推断他相信p是真的。按照这里的解读建议,“信念瞄准真理”刻画的就是信念的规律性:对所有人而言,他所相信的东西和外部世界的真理之间有一种稳定的联系。这不仅因为信念现象本身表现出这个陈述所表明的规律性,还由于这个陈述和其它通常被理解为自然定律的陈述没有特别重要的差异。

首先,“信念瞄准真理”这一陈述和“金属导电”“玻璃杯易碎”等陈述在逻辑特征上没有区别,都可以用真值函项逻辑改写成全称陈述的标准形式(x)(Fx→Gx)。阻碍人们看到“信念瞄准真理”乃是一个全称陈述的部分原因,是如何清晰地阐述这个陈述中的谓词F和G。实际上,这个困难是所有阐述心理规律性的定律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因为绝大多数的大众心理学定律都隐而不显,难以表达成一般性的命题知识。如果不喜欢“瞄准真理”这个语词,一个也许可行的建议是引入谓词“趋真性”(truth-directedness),并相应地把“信念瞄准真理”重述为“所有的信念都有趋真性”。经过重述之后,就特别容易发现它和普通的全称陈述之间的区别。根据德雷斯克(Fred Dretske)所阐明的定律陈述和全称陈述的差别,“所有的信念都有趋真性”表达的不仅是全称陈述,而且是定律陈述(law-statement),因为它所包含的谓词F和G处在“不透明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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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自然定律一些要求理论解释的特征,也都会在“信念瞄准真理”这个特例上产生。比如,定律的普适性(Universality)、必然性(Necessity)以及支持反事实条件句(因而使之区别于真的偶适概括)的特征。以支持反事实条件句为例。一般而言,人们所相信的东西和他认为真的东西之间存在反事实依赖关系。对一个理智诚实的人,总可以做出这样的反事实条件断言:倘若张三相信“地球是平的”,那么张三相信“地球是平的是真的”。

再次,通常归属给自然定律的解释功能,也可以恰当地归属给“信念瞄准真理”这一陈述。在针锋相对的哲学辩论中,在某些语境里,“他们都相信自己知道真相”是辩论之所以会发生的“突出原因”;“信念瞄准真理”也是一个D-N模型的解释需要援引的定律。

如果心理现象有任何规律性(因而可以用自然定律加以描述),那么“信念瞄准真理”就是一个恰当的候选项。问题是应该如何恰当理解“信念瞄准真理”所刻画的这种规律性?魏纪武曾指出,“信念瞄准真理”在字面上是错的,因为我们的头脑里并没有一个拿着弓箭的小射手;它是作为一个隐喻起作用。笔者的判断稍微区别于魏纪武。在笔者看来,“信念瞄准真理”是一个隐喻,但仅仅在这个意义上——许多科学定律都具有隐喻的特点。

一种可能更具深度的理解是:“信念瞄准真理”实质上是一个倾向陈述(dispositional statement)。换言之,信念这种心理状态有趋真性(truth-directedness)。信念倾向于在特定刺激条件下(真理或说事物之所是)做出特定反应,即表现出“相信”的特征表现(characteristic manifestation)。说“信念瞄准真理”,就如同说“火柴易燃”“玻璃杯易碎”“磁铁有磁性”“太阳花向阳”,都是对特定类型的对象的倾向做出描述。

在笔者看来,某个体在特定时间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相信P是真的”,只是信念的趋真性这一倾向性质相对于特定时间及特定命题所表现出来的偶发性质。对一个正常的认知者而言,哪怕他脑子里没有任何发生信念(occurrent belief),比如他睡着了,他的信念状态也仍然有“趋真”的性质。这样的性质,正是倾向论者所谈论的能力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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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哲学文献里,认为自然定律描述自然倾向的观念,已然成为特别有竞争力的进路。在倾向论者看来,“在实在世界中,数量巨大的倾向和能力同时在开放系统中运作,其共同结果就是我们所观察到的一切”。自然定律就是关于自然系统中那些引发可观察现象的能力、倾向或趋势,“是对真实自然倾向或能力的描述”。对许多哲学议题来说,倾向论的进路已被表明是富于成效的。例如,至少对某些科学定律而言,倾向论的观念比其它竞争进路更为优胜。笔者认为,就精神而言,“信念瞄准真理”所描述的信念这类心理现象所表现出的规律性,也可以在倾向论的进路里得到更好理解

和其它物理系统的状态一样,我们的心理状态也是由在开放系统中运作的数量众多的倾向共同作用的结果。各种欲望和目的、喜厌好恶、忧虑恐惧、既有的文化传统或教育规训,都可能对特定信念状态产生影响。这些心理对象的倾向特征,和信念的趋真性一起,产生了我们的众多信念状态。在认知成为首要考量的语境里,所相信的命题是否为真是我们衡量信念是否恰当的首要因素,但趋真性从来不是单独起作用的倾向(前者至少是理智事业和教育事业值得追求的部分原因,而后者解释了何以这两个事业永远都不会尽如人意)。

科学定律和自然的规则性存在已经由科学哲学家所阐明的差异。特别是,自然界观察到的规则多少有些杂乱粗糙,而用科学定律做出的关于世界的断言却完美无暇。有些研究者甚至认为,它们之间的距离表明,科学定律可能未必是自然规律性的准确描述(Nancy Cartwright对此作了卓越的论述);或者当我们将科学定律运用于真实世界来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总是不得不将它们都视为余者皆同(ceteris paribus)定律。

根据我们的建议,“信念瞄准真理”也应该如此理解,作为一个从开放系统的真实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普遍的自然定律,它只对那些简化了的世界面貌的模型为真同样,也应该如此理解那些边缘或反常的信念实例何以会产生,它们没有特别神秘之处。就像一根经过摩擦但没有燃烧的火柴,一定有一个或多个原因可以解释它为什么没有燃烧。我们也可以乐观地相信,对于任何看起来违背规律性的信念实例,都存在一个因果解释它可以解释何以“信念瞄准真理”的普遍陈述对某个认知主体为真,但这个认知者也还可以相信一些看起来不真的东西;尽管分离出各种影响心理状态的不同倾向,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事。重要的是,一根没有燃烧的火柴,绝对不是对“火柴易燃”的证伪;一个虚假或荒唐的信念,也不构成“信念瞄准真理”的真正反例。

信念何以瞄准真理?就这个解释性问题来说,当然可以希望诉诸“适应”“进化”“生存价值”之类的概念,给出一个生物学解释(一个希望理解更隐秘过程的更深层的解释)。如果存在这样一个解释框架,那么它对“形成信念”的生物机制的解释,与“视觉能力”“想象能力”“记忆能力”等认知机制的解释不会有特别重大的差异;它对信念趋真性的解释,也会在框架上近似于它对眼睛的趋光性(倾向于在明亮的环境发挥功能)或者记忆的选择性(对某些记忆内容敏感)的解释。或许也可以像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这就是事物的本性。信念和欲望一样,都是最基本的心理类。信念的趋真性与欲望的驱动性或磁铁的磁性一样,就是自然界最基本的倾向。在事物本性如此的地方,任何要求进一步解释的诉求,都可能被拒斥。正如对磁铁何以具有磁性,我们没有进一步的解释;作为一个自然事实,信念的趋真性也拒斥解释的要求;只有在一个倾向的刺激条件和特征表现被阻断了的地方,一个Why问题才是恰当的,而且必然会存在一个科学解释。在本来就提不出解释要求的地方,“事实就是如此”就构成类似问题的最终答案。

倘若倾向论为信念规律性的解释是恰当的,那么它蕴涵一些规范性论题。它们本质上应该在目的论的考虑下,对信念的一些自然倾向有调节作用。比如,在认知的语境中,要求信念趋真性的自然倾向避免某些倾向的干扰;如果证据是导向真理的最佳途径,那么相信某个命题的程度要契合证据的强度,诸如此类。但是,它们不会是魏纪武所表达的形式,因为信念趋真性的自然倾向不会产生如此严格的规范主张

信念是否瞄准真理?这个问题的实质不在于“真理”概念的语义学或逻辑问题,而是与信念的本性相关。根据我们的观察,对后者的哲学解说需要能够疏解这一紧张:一方面,“信念瞄准真理”这一普遍陈述看起来是对的;另一方面,有些信念可以无视真理甚或大范围地背离真理,这也是信念心理学的一个经验事实。对概念真理解释、构成性条件解释和规范性解释来说,它们要么使得信念背离真理成为不可能,要么缺乏疏解上述紧张的理论资源。相较而言,倾向论的观念则可以轻松做到,因为信念的趋真性倾向可以在别的倾向作用下被抑制或阻断;某个信念对真理的漠视并不就使得“信念瞄准真理”这个普遍陈述为假。在解释的深度和广度上,倾向论观念可能还有些其它方案所不能提供的启发。比如,它也许能为理解摩尔悖论提供新的视角,也许可以更好地解释何以我们并不对一切真理(特别是琐碎或贫乏的真理)产生信念。这些相关联的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