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不是英雄,在没有英雄的年代里,我只想做一个人”。——北岛
如今的中国人,可以自由选择什么时候结束婚姻,再也不需要遇罗锦那样的“先行者”,这是中国社会的进步。
一个被新华社批为“堕落的女人”
01
新华社:一个堕落的女人
1980年,新华社内参发表了一篇社论,题为《一个堕落的女人》。以一锤定音的方式对当时一桩离婚案中的女当事人进行了道德上的批判。
在此之前,中国社会对于这位女当事人,进行了一年时间的激烈讨论。有人说她是中国女性争取权利的先行者,有人说她是道德败坏的堕落女人……
也许现在的人想象不到,仅仅不到40年之前 ,一桩普通的离婚案,竟能引起社会上巨大的风波。
这位女当事人名叫遇罗锦。
她生于1946年,在北京长大,父母都是当时的社会名流,父亲遇崇基是日本早稻田大学土木工程系的高材生,回国后成为出色的土木工程师。母亲王秋林曾也曾留学日本,回国后是成功的实业家,并当选过市人大代表。
但在遇罗锦11岁那年,父母被打成的右派,小康之家一下子落到了社会最底层,和哥哥遇罗克从小背着“黑五类”子女的身份。20岁那年,因为日记被搜出上面有“反动言论”,被送往劳改农场进行了三年的劳教,之后被转到河北农村插队。
1979年,遇罗锦被平反,被派往北京一个杂志社做美术编辑,也就在此时,她提出了与结婚两年的丈夫离婚。
遇罗锦当时的丈夫,是一位普通的北京工人,当时遇罗锦在农村插队没有北京户口,是嫁给这位北京工人之后才恢复了户籍,回到北京的。
遇罗锦这么做有点“过河拆桥”的意思,尤其是在当时那个年代,运动刚刚结束,有许多为了回城而结婚的女知青,后来都生活在没有感情的婚姻里。
这是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的前夜,由于运动期间,爱情这种东西被认为是小资情调,所以如果离婚的原因是“感情破裂”,一般法院不会接受。
遇罗锦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的离婚,算是中国的首例,这个案子如果判了,那就开了先河,对于社会的影响可想而知。
于是,所有人都盯着受理此案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看看到底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02
她不过就离个婚,法官为她降职
杂志社为她检讨,社会为她疯狂
当时遇罗锦还把自己的这段感情经历写成了一篇报道文学《一个冬天的童话》,这篇文章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传播。
遇罗锦案件的过程也牵动着许多人的心,当遇罗锦受到批判的时候,“自由派”便垂头丧气,而“守旧派”则欢呼雀跃。
所谓的“自由派”,是那些不想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却无“正当理由”离婚的人,而“守旧派”,则是那些认为离婚就是冲破道德禁忌的人。
当时的报纸,两方的观点也在激烈地交火:例如代表自由派的《美满的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就是离婚的正当理由》,而守旧派则以《感情不合就离婚不是通往幸福的大道》、《理想的天国代替不了现实生活》等等还击。
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结果还是下来了,一审的法官名叫党春源,是一位有着开明进步思想的法官,他在判词中引用了伟大导师恩格斯的话:“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如果说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只有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我作为本案承办人,不忍再用封建主义的‘道德’和‘法律’绳索去捆绑他们”。”
于是一审宣布准予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
这个宣判一出来,立即引发了轰动,“自由派”们庆贺着这位“先行者”的胜利,但没让他们开心多久,一种“集火”般的舆论立即排山倒海而来,其中就以新华社内参的那篇《一个堕落的女人》为最强音,以一锤定音之势为这件事情做了定调。
有了这个定调之后,遇罗锦案件被发回重审,并更换了法官,一审法官党春源受到严厉批评,降职在法院里打杂。
尽管二审的判决还是准予离婚,但判词不再是党春源那般具有人文关怀,而整个舆论的环境也从交锋争鸣变成了对遇罗锦单方面的批判。
遇罗锦的那篇《一个冬天的童话》,参加了1981年的报告文学评奖,尽管落选,但当时的获奖者黄宗英将自己的笔送给遇罗锦,表示她才应该得到这个奖项,并说:“三十年代,人们尚能够支持上官云珠,到了八十年代,我们为什么还容不下一个遇罗锦呢?”
一年后,遇罗锦又写了一篇小说《春天的童话》,里面的人物情节与新华社内参的那篇《一个堕落的女人》极为相似。
这篇小说,当时只有《花城》杂志发了出来,结果是,主编、副主编被调离职位,编辑部全体人员做三个月的检查,《花城》不得不刊登了自我批评《我们的失误》。
整个社会闹出了这么大的风波,那么多人因此受到牵连,原因不过是一个女人不爱她的丈夫了,选择要离婚而已,不过是我们现在一个普通人的正常要求而已。
这正如北岛为遇罗锦的哥哥遇罗克写的那句诗:“我并不是英雄,在没有英雄的年代里,我只想做一个人”。
03
不堪压力移民德国
从此“相忘于江湖”
处于舆论漩涡中心的遇罗锦,被迫停职在家反省。
这个社会需要她反省什么呢?是自己不该因为“感情不和”就提出离婚?还是因为不该把自己的离婚经历,婚外情的经历写进小说里?还是因为她不该特立独行,离经叛道,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我只知道,没有一个人是道德上的完人,一个要求人人都做道德完人的社会是可怕的,一个用道德批判来代替法律审判的社会是恐怖的。
自遇罗锦的案件之后,新的《婚姻法》颁布,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正当理由之一,引发了中国一波离婚潮,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28.5万对增长到了一年42.8万队,增长了几乎一半。
而不堪压力的遇罗锦,选择了远走他乡,移民去了德国。
在那里,她遇到了另一位爱人,来到德国的第七年,她与德国人海曼·韦伯结婚。从此,遇罗锦这个名字,渐渐淡出了中国人的记忆。这种状态正如《庄子》里的“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
如今的中国人,可以自由选择什么时候结束婚姻,再也不需要遇罗锦那样的“先行者”,这是中国社会的进步。
但我们也不要忘记:正是历史上一位又一位的“先行者”,你出一点力,我出一点力,牺牲自己,受尽委屈,才有了我们今天开明的社会,进步的社会,自由的社会。